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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012-3-28 17:37| 原作者: | 查看: 102228| 評論: 0|發(fā)布者: 心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并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fā)、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tǒng))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tǒng)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tǒng)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tǒng)應當按照規(guī)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⑸婷苡嬎銠C、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ǘ┰谖床扇》雷o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tǒng)與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ㄈ┦褂梅巧婷苡嬎銠C、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ㄋ模┥米孕遁d、修改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ㄎ澹⿲⑽唇洶踩夹g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ǘ┵I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ㄎ澹┪唇浻嘘P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制、發(fā)行,廣播節(jié)目、電視節(jié)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lián)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fā)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fā)現(xiàn)利用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fā)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j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公開發(fā)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xié)議。
  第三十一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qū)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tǒng)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yè)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業(yè)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xié)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guī)定就業(y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fā)現(xiàn)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保密規(guī)章和國家保密標準。
  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shù),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發(fā)現(xiàn)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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