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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豫南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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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灑水(結(jié)冰)、摔傷路人,該不該解決醫(y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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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15-3-5 10: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豫南楚民 于 2015-3-7 08:27 編輯
yao寶寶° 發(fā)表于 2015-3-5 10:02
路面灑水還不對了?那街上的灑水車可以取締了!

我騎摩托車(騎車技術(shù)較好)上街趕集

‘先天造成’與‘人為導致’兩個概念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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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15-3-5 10:57 | 只看該作者
杰克丶斯派洛 發(fā)表于 2015-3-5 08:06
我個人認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guān)系(當然大家可以一起來探討下)。以前學過一道題:A送B一雙旱冰鞋,結(jié)果B滑旱 ...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愤@屬于建筑物 人工構(gòu)造物 管理瑕疵造成的侵權(quán),被害人有權(quán)請求建筑物 構(gòu)造物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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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3-5 11:4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這是個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問題,可以由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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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3-5 15: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happy_happy 于 2015-3-5 15:07 編輯
豫南楚民 發(fā)表于 2015-3-5 10:57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愤@屬于建筑物 人工構(gòu)造物 管理瑕疵造成的侵權(quán),被害人 ...

是的,你有權(quán)要求賠償,但是,是不是侵權(quán),應該承擔多少比例的賠償責任,并不是你說了算,在法院沒有判決的情況下,管理者和所有者也可以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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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3-5 16:14 | 只看該作者
政府的也是想過年前把街道搞干凈點,出發(fā)點是好的。
不灑水有人叫喚街上臟,灑水人摔倒了又扯皮。
我想說的是樓主自認車技那么牛B,怎么還玩噠噠了?有沒有牌證?無牌無證的車子首先是不能上路的,不上路就不會發(fā)生摔倒致傷的事故。你跟政府打官司,政府首先說你無證駕駛。后果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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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3-5 16:1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摩托車輪子太差勁了,還可以找銷售摩托車的賠償一遍

來自隨州網(wǎng)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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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主| 發(fā)表于 2015-3-5 16: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豫南楚民 于 2015-3-5 16:57 編輯
大尾巴狼 發(fā)表于 2015-3-5 16:14
政府的也是想過年前把街道搞干凈點,出發(fā)點是好的。
不灑水有人叫喚街上臟,灑水人摔倒了又扯皮。
我想說 ...

人摔成重傷還要查車,你知道人家沒有牌照?中國人都有點同情心,你是交管的?人家只是向網(wǎng)友朋友咨詢一下,能賠則賠不能賠算了,簡直叫人有點心涼!對不起言語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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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15-3-5 17:27 | 只看該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quán)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wù)人賠償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wù)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wù)無關(guān)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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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15-3-5 17: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豫南楚民 于 2015-3-5 17:43 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公共場所受傷不再自認倒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這個規(guī)定將使群眾在公共場所受傷不再自認倒霉,體現(xiàn)了讓無辜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司法救濟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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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3-5 20:04 | 只看該作者
豫南楚民 發(fā)表于 2015-3-5 08:59
——朋友說的頗有道理,但本人認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刀與旱冰鞋致人受傷、是先天固有(危險)因素,大晴 ...

工地和餐廳類似,都死屬于私人經(jīng)營的公共空間,所以“私人”要負責,馬路不屬于私營(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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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3-5 20:50 | 只看該作者
豫南楚民 發(fā)表于 2015-3-5 10:57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愤@屬于建筑物 人工構(gòu)造物 管理瑕疵造成的侵權(quán),被害人 ...或許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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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15-3-6 08:0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豫南楚民 于 2015-3-6 08:06 編輯
杰克丶斯派洛 發(fā)表于 2015-3-5 20:04
工地和餐廳類似,都死屬于私人經(jīng)營的公共空間,所以“私人”要負責,馬路不屬于私營(個人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公共場所受傷不再自認倒霉
公共場所市場,商場、超市,郵局,公園,酒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這個規(guī)定將使群眾在公共場所受傷不再自認倒霉,體現(xiàn)了讓無辜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司法救濟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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