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吳- 于 2014-11-18 01:27 編輯
“我是個好人”網友在本論壇問老吳:你好,請教你一個法律問題,我老爸7年前在小林那邊承包的修通村公路工程,路修好之后一直欠有余款7、8萬元,修路的錢一部分是財政的撥款,一部分由村上出!村書記打的有欠條,加蓋的公章!每次去要錢村上都以各種理由搪塞,至今已快8年了,我老爸說不打算要了,要不回來了,村書記早就換人了!我就想問問能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這個錢?
老吳答復:關于債權,在訴訟中法律規(guī)定有個時間限制,這在法律術語中叫“訴訟時效期限”。對于你說的這個問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只要你父親一直在主張債權,那么他的訴訟時效在每次主張權利時就算“時效中斷”,每次中斷,時效期間便從每次中斷時重新計算。另外,不知道當時雙方約定了還款時間沒有。如果在欠條中約定有還款時間,那么就應該在還款時間到期后兩年內主張權利,否則訴訟時雖有訴訟權但有可能喪失勝訴權。如果在欠條中沒有約定還款時間,隨時均可以主張債權,但要留有債務人一定時間。即使如此但最長也不能超過二十年期限。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需要幫助可打我下面的電話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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