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報警、街拍的法律問題釋疑
相信大家在以往的幫助乞討兒童的行為中,或多或少都遇到過被110或當事警察漠視呵斥的情況,也有遇到過被乞討者倒打一耙的情況,甚至有所謂專家學者對志愿者的行為橫加指責的情況。
到底志愿者們本著良心跟蹤、舉報、街拍疑似拐賣乞討兒童的行為合法還是不合法呢?
到底志愿者報警需不需要提供必要的證據呢?
本人愿意對相關法律問題為大家做一下釋疑,探討一下大家日常善舉的法律依據。
問題一:志愿者遇到疑似拐賣乞討兒童報警是否需要證據?
這個問題是大家普遍反映的一個問題,很多人報警遇到110或出值警察關于“是否有證據”的詢問,此時大伙兒或多或少比較心虛,都是疑似啊,哪有確鑿的證據提供呢?
其實,不過是當事警察企圖推脫責任的托詞而已!根據我國刑法,刑事案件(拐賣兒童罪屬于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刑法舉證分為三級舉證,由報案人或舉報人擔負的僅僅是“初級證明責任”而已。
這個初級證明責任,是指在公訴案件的立案、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作為證明主體就控告方(實際上的報案方、控告方或舉報方、報案人)向其提出證明一定的案件事實發(fā)生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加以判定的責任。
注意,報案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1、案件事實發(fā)生的證據 或者 證據線索。
現(xiàn)在很明了了,作為報案人,我們可以提供證明拐賣孩子的證據(如網上孩子父母尋子的照片),也可以僅僅是提供案件證據線索。什么是證據線索?我們懷疑是拐賣孩子行乞的疑點就是線索!
具體來說也就是公安部公布的疑似拐賣兒童的八項特征:
1、懷抱的兒童長時間昏睡不醒;
2、兒童傷痕及殘疾可能是人為造成;
3、將兒童放置在冰冷地面或暴曬,對兒童健康不管不顧;
4、兒童身上有明顯傷痕,流膿出血,沒有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5、采用鐵鎖、鐵鏈等方式禁錮小孩手腳;
6、僅有兒童躺坐在地上,不見大人蹤影或大人躲在遠處監(jiān)視觀察;
7、乞討的大人衣服整潔,而懷抱或帶著的小孩卻渾身臟亂;
8、一名大人帶多名殘疾兒童乞討。
只要是符合這八項特征,就是證據線索,就可以報警!這里要注意的是,請在回答警察詢問時一定要說是“證據線索”而不是“證據”,這樣就把進一步核實調查這些線索的中級證明責任加到公安機關頭上了。你也就不需要擔心被警察呵斥成“不懂法”“亂報警”啥啥的了,切記。
問題二:如果結果證明不是拐賣,是否會被乞討者反告成“誣告”?
這個問題是眾多志愿者的心結,好心舉報卻成為被告,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任誰都心里涼涼的。
其實,大可不必擔心。誣告陷害罪也是刑法的一項罪名,其成立的最重要的一點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所告發(fā)的是虛假的犯罪事實,同時明知誣告陷害行為會給被害人帶來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注意,重點是必須明知自己所告發(fā)的是虛假的犯罪事實,你報警時知道乞討者是親生孩子嗎?當然不知道了,知道還報什么警呢?!因此,你是不知道自己告發(fā)的是虛假的犯罪事實,所以你不必擔心對方告你誣告。
同時,還有一點可以保護我們,誣告陷害罪是刑法罪名,誰來證明你有誣告嫌疑呢?剛剛第一個問題已經說了,由報案人承擔初級證明責任。是由想告你的對方來承擔舉證責任啊,試問他怎么來證明你是明知自己告發(fā)的虛假案件呢?所以,不必擔心,硬氣一點就可以了。
其他的法律問題還在陸續(xù)整理中,屆時會一一發(fā)給大家。
隨州公益尋親志愿隊祝大家工作順利,讓更多的拐子無所遁形,讓更多的孩子早日歸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