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吳- 于 2016-4-11 16:12 編輯
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榮辱不驚 被告一:濟南市民政局,地址:濟南市歷下區(qū)龍鼎大道1號龍奧大廈11層B區(qū),法定代表人:趙玉海,職務:局長,電話:66602500 被告二:山東省民政廳,地址:濟南市歷下區(qū)南新街1號,法定代表人:陳先運,職務:廳長,電話:0531-86071674。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一作出的(2015)第4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中對申請人提出的公開“你單位聘請杜成軍律師的費用”,被告一不公開違法; 2、撤銷被告一作出的(2015)第4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 3、判令被告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4、確認被告二作出的魯民復決字(2015)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關于維持被告一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第4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5、撤銷被告二作出的魯民復決字(2015)5號行政復議決定。 事實與理由: 2015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為“濟南市民政局,你單位網(wǎng)站內設機構介紹上設有政策法規(guī)處(掛民政稽查大隊牌子)這個職能部門,上面介紹其主要職責是: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承辦局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受理民政方面的舉報投訴,組織查處相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電話:66602517)。申請人親屬在向你局舉報投訴“綠苑福鼎老年公寓”有關違法違規(guī)過程中,并未看到這個部門的人依法履職,也就是說沒有看到該部門組織查處綠苑福鼎老年公寓的違法違規(guī)工作,也沒看到該處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尤其是申請人親屬向濟南市政府法制辦提起第二次復議你機關時,你局不指派法制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出庭應訴,竟然委托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杜成軍出庭代理,當然,這是你們的權利,但是,讓申請人不明白的是,政策法規(guī)處的人員即不查處老年公寓的違法違紀又不依法承辦行政復議,再花納稅人的錢聘請律師代替干活,他們干什么去了?為此,申請人請求你局公開下列信息:1、你局政策法規(guī)處公務員的人數(shù)?2、你單位政策法規(guī)處工作人員處理具體公務內容?3、你單位政策法規(guī)處所有人員工資耗費數(shù)額?4、你單位聘請杜成軍律師的費用?”,被告一收到后依法受理,并將原告申請公開其單位聘請杜成軍律師的費用信息登記為(2015)第4號,并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聘請杜成軍律師的費用不予公開的答復,原告不服,依法向被告二山東省民政廳提出行政復議,復議請求為:1、確認被申請人做出的(2015)第4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中對申請人提出的“你單位聘請杜成軍律師的費用”公開申請,被申請人做出不予公開決定違法;2、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2015)第4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3、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被告二受理后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被告一的行政行為,原告2015年10月23日收到該復議決定后不服,認為被告一、二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嚴重錯誤,依法提出本訴訟,請求你院依法判決,訴求如前。 附: 1、原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被告一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登機回執(zhí)(2015)第4號; 3、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2015)第4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 4、被告二作出的魯民復決字(2015)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此致 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榮辱不驚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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