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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鄂SX1×××號出租汽車違規(guī)處理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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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15-5-22 06:55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出租汽車管理所
關于鄂SX1×××號出租汽車違規(guī)處理情況通報
2015年4月××日,市客管處出租汽車投訴中心的工作人員接待了一名乘客的投訴。投訴中心工作人員向乘客了解了其乘車經過:2015年4月××日凌晨×時左右,乘客從××地攔乘該出租汽車去隨州市新火車站。出租汽車司機違規(guī)不打表,到站后收取了乘客15元錢。投訴中心工作人員經調查屬實。在調查過程中恰逢“五一”放假。2015年5月×日8點,投訴中心工作人員通知違規(guī)司機接受調查處理,認定司機在出租汽車經營中不執(zhí)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客運價格,違規(guī)經營。依法對司機作出處理:1、罰款200元;2服務質量信譽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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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15-5-22 06:5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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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15-5-22 06:59 | 只看該作者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摘錄)

第二條 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十一)按規(guī)定使用計價器,執(zhí)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jù);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fā)生故障時繼續(xù)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guī)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jù)的;
第四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計價器、違規(guī)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jù)的;
(六)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第五十三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tài)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xié)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摘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是指用小型客車按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按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二)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以及從業(yè)證和交通規(guī)費繳訖憑證;
(三)不得故意繞道行駛,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服務,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另載他人;
(四)按規(guī)定使用計價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車費發(fā)票。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故不使用計價器的,不出具車費發(fā)票或者出具不符合規(guī)定票據(jù)的,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出租汽車在起步費里程內發(fā)生故障或者因違章被公安部門扣車處理而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乘客可拒付車費。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二)出租汽車未按規(guī)定設置收費標準、服務質量監(jiān)督標志,車身未標明經營者名稱、監(jiān)督投訴電話,無故不使用計價器,故意繞道行駛或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以及粗暴待客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無故拒載乘客、無正當理由中斷運送服務、無從業(yè)證駕駛出租汽車營運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不執(zhí)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客運價格的,收取車費后未出具合法有效車費發(fā)票的,處以2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摘錄)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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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5-22 08:16 | 只看該作者
處理及時·,動真格了,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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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5-22 08:4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冰山一角,是否還是坐等舉報?

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說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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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5-22 09:11 | 只看該作者
火車站從不打表  嚴重影響隨州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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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fā)表于 2015-5-22 09:14 | 只看該作者
這件事情曝光了,就大大方方的將車牌號,司機姓名公布出來,沒必要遮遮掩掩。既然司機敢公開違規(guī),既然行政單位已經作出了行政處l罰,就應該接受社會上的堅督,讓司機付出行政處罰的同時,也要付出社會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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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fā)表于 2015-5-22 09:1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火車站到大十字街二十的士司機都不拉的!行李太多沒辦法只有坐了一個私家車黑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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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fā)表于 2015-5-22 09:15 | 只看該作者
公開、公正、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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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fā)表于 2015-5-22 09:15 | 只看該作者
每到節(jié)假日都是那個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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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fā)表于 2015-5-22 10:27 | 只看該作者
看到很多關于出租車空口喊價,各種理由拒載,不按計價器收費等不良現(xiàn)象,被侵權的消費者如果能及時取證,就像這次一樣,相信客管處會依法處理,為客管處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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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5-5-22 11:01 | 只看該作者
好,為客運處的行為大贊,只是隨州出租車不打表、拼客、拒載的情況在太嚴重了,建議運管處的領導親自乘坐出租車體驗一下,也建議廣大乘坐出租車的顧客要敢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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